昨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修订后的《甘肃省草原条例》5月1日起施行。《条例》强调,禁止猎取、捕杀、买卖、运输草原鼠虫害天敌和草原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禁止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草原野生植物。采集国家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
《条例》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进、经营、播种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草种。在禁牧区、休牧期草原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承接草原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以每个羊单位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杨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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